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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临沂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因买房、离退休、丧失劳动力、出境定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等,可以向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提交公积金提取申请。
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6)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9)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年以上的;
10)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取消提取条件:
关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费、维修基金的通知:点此查看
注意事项: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符合以上提取条件中第1、3、5、6、8、10、11、12项规定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迁还建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依照以上提取条件第2、4、7、9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限及次数
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截止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超出时限不予办理:
(一)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①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获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提取之日起再连续缴存6个月,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二)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自取得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拆迁还建房的,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四)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文件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文件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危房鉴定证明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九)偿还住房贷款的,在正常还贷6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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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且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3个月的还贷额;
2)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贷款余额的10%;
3)如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1年内凭结清凭证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自担保之日起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六)租房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提取;同时能够提供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八)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申请手续
1)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
2)受理人进行初审。受理人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注意: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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