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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10:12:19 来源:山东招聘网
山东劳动法规栏目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篇“山东劳动法规:在试用期容易遇到哪些陷阱?”的文章解读,希望能带来帮助,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点击>>【山东就业指导群】扫码进群或者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
1、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3、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5、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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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劳动法规:在试用期容易遇到哪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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